(2017)黔2326民督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双永、韦家修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双永,韦家修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6民督45号申请人王双永,男,汉族,1975年12月22日出生,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四川省岳池县。被申请人韦家修,女,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系望谟县供电局职工。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双永的支付令申请后,在尚未发出支付令,债务人韦家修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债权人)王双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经审查,申请人(债权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16.66元,由申请人王双永承担。审判员 黄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