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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6民督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双永、韦家修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双永,韦家修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6民督45号申请人王双永,男,汉族,1975年12月22日出生,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四川省岳池县。被申请人韦家修,女,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系望谟县供电局职工。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双永的支付令申请后,在尚未发出支付令,债务人韦家修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债权人)王双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经审查,申请人(债权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16.66元,由申请人王双永承担。审判员  黄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