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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黄文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黄文广,卓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文昌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697920465。负责人:陈林,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女,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黄文广,男,197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卓小林,女,197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黄文广、卓小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额140582.23元。本院在受理案件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债券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本市安源区高坑镇黄泥墩186号(房屋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安字第××号)房产申请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暂不予处理。本院依据法律规定已将被执行人黄文广、卓小林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暂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源区人民法院(2016)赣0302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启根审判员  叶 伟审判员  刘清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晏学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