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1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施密特油墨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第一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施密特油墨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印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1民初585号原告大连施密特油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488XXXX,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433号。法定代表人刘丽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兆志,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千,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第一印刷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和平门外建东街*号。原告大连施密特油墨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第一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原告大连施密特油墨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施密特油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大连施密特油墨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 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小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