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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太超与全永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太超,全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张太超,男,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建设街迎新村龙凤山屯*组。被执行人全永刚,男,198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龙凤翔城***号楼*单元**号车库。申请执行人张太超与被执行人全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4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葛传生执行员  李万山执行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