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太超与全永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太超,全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张太超,男,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建设街迎新村龙凤山屯*组。被执行人全永刚,男,198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龙凤翔城***号楼*单元**号车库。申请执行人张太超与被执行人全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4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葛传生执行员 李万山执行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