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3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越与被告王亚春、王宪财、阚占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越,王亚春,王宪财,阚占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2385号原告张越,男,住大连市。被告王亚春,男,住葫芦岛市。被告王宪财,男,住葫芦岛市。被告阚占州,男,住葫芦岛市。原告张越诉被告王亚春、王宪财、阚占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伟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丽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