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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潭信用社与黎彩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潭信用社,黎彩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833号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潭信用社,地址: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金狮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志勇,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方思远、陈楚贤,该信用社职工。被告:黎彩银,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潭信用社诉被告黎彩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并无损害被告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潭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潭信用社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刘伟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振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