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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行审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与山东胜邦绿野化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山东胜邦绿野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81行审57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良阁,男,局长。委托代理人范勇,男,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孟宪红,男,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山东胜邦绿野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董爱平,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4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山东胜邦绿野化学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审查了本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罚款为由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对章环罚字20160517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 金 花审 判 员 巩 传 江代理审判员 ��董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