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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5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思美达钻石(上海)有限公司与林东华委托合同纠纷2017民终537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东华,思美达钻石(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5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东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政,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思美达钻石(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GHANSHYAMLAXMANVITHANI,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广东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东华因与被上诉人思美达钻石(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美达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8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东华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东华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东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577元减半收取为4288.5元,由上诉人林东华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舒舒审判员  许东劲审判员  唐佩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佩君黄怡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