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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林国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26刑初6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国华,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长白山池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31日被安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检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国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鹏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林国华酒后驾驶×××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从敦化市大石头林业局西北林场行驶至安图县万宝镇安二线67公里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林国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0.56mg/100ml。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林国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林国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国华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国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林国华酒后驾驶×××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从敦化市大石头林业局西北林场行驶至安图县万宝镇安二线67公里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林国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0.56mg/100ml。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一)书证1.安图县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林国华的户籍情况。2.安图县公安局《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林国华的到案经过。3.安图县公安局《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林国华无违法犯罪记录。4.《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林国华呼出气体酒精测试结果为86.3mg/100ml。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证明:2016年12月23日23时18分许,在安图县万宝镇医院提取了被告人林国华的血样。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林国华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其准驾车型为A1A2。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车辆照片证明:涉案的×××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的登记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3日,我父亲李春峰过86岁生日,下午一家人给父亲祝寿,喝酒喝到下午5点左右,林国华喝了大约3两白酒。之后林国华、郭某、李勇一起打麻将打到晚上11点左右,大家以为林国华醒酒了,让林国华开黑色轿车回家了。2.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林国华是我连桥。2016年12月23日我岳父李春峰过生日,下午我们一家人一起喝酒喝到下午17时左右,林国华喝了一杯白酒(大约3两)。喝完酒我们家里人打麻将打到23时左右。后来听说林国华酒后开车回家,半路被警察抓了。(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国华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12月23日下午,因岳父过生日,我在大石头林业局西北林场岳父家喝了3两白酒后,和家人打麻将打到晚上11点左右。因为第二天要上班,我开黑色比亚迪轿车(车牌号为×××)从西北林场岳父家出来,开到万宝镇公路时,被警察拦住了。我的准驾车型是A1型。(四)鉴定意见吉林延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明:经鉴定,被告人林国华血样中乙醇浓度为80.56mg/100ml。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国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国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国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国华醉酒程度较轻,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林国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国华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洪书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卜丽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