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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三元区拓诚汽配经营部与王其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元区拓诚汽配经营部,王其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714号原告:三元区拓诚汽配经营部,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下洋新村2栋4号,组织机构代码15255491-3。经营者:张金忠,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告:王其斌,男,成年,汉族,住永安市。原告三元区拓诚汽配经营部与被告王其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三元区拓诚汽配经营部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元区拓诚汽配经营部以王其斌已缴清拖欠的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元区拓诚汽配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元区拓诚汽配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罗景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