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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江苏中泽文化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高宗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中泽文化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高宗书,XX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3479117-9,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1号。主要负责人:宋刚,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辰,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中泽文化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99092-1,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栋1层。法定代表人:XX明。被执行人:高宗书,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被执行人:XX明,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江苏中泽文化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高宗书、XX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宁商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3月829日立案恢复执行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将本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江苏中泽文化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高宗书、XX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宁商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  红  兵审 判 员 沈  晓  蓓审 判 员 张  彦  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一日法官助理 书记员徐忠华书 记 员 杜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