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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辖终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73李保洲与朱庆才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庆才,李保洲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辖终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庆才,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保洲,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上诉人朱庆才因与被上诉人李保洲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1民初6640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朱庆才上诉称: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安徽省五河县,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10月30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合同履行地在丰县,且徐州耀武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徐州市丰县华山镇,故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朱庆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涛审判员 顾开龙审判员 张洪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 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