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8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丁小明与上海英利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小明,上海英利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8909号原告:丁小明,女,196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上海英利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邓夕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丁小明与被告上海英利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当日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小明撤诉。审判员 王雪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晨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