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执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朱兴莉与陈代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兴莉,陈代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1执2534号申请执行人:朱兴莉,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陈代纯,男,196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执行朱兴莉与陈代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陈代纯的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代纯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及工商登记情况;查得被执行人陈代纯有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能寻找到并实际控制该车,暂不能将其处置变现;查得被执行人陈代纯有位于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住房一套,本院已依法查封,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朱兴莉对处置变现该套房产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朱兴莉考虑到该套房产上设定了抵押,变价款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很可能所剩无几,故决定不申请将该套房产评估拍卖。本案执行标的额124000元及利息均未兑现,现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本院已将陈代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游 洪审 判 员 周大力代理审判员 屈海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