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3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三鑫隆钢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义兴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赖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三鑫隆钢铁有限公司,深圳市义兴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赖惠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3437号原告深圳市三鑫隆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社区富荣工业园第一栋1层,组织机构代码080760383。法定代表人张任雄。委托代理人李声贵,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义兴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清水路1巷2号,组织机构代码085974727。法定代表人缪丁青。被告赖惠梅,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上列原告深圳市三鑫隆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义兴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赖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义兴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585l元,逾期支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贷款利率从本案立案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赖惠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义兴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三鑫隆钢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851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5851元为本金,从2016年9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元,公告费人民币450元,由被告深圳市义兴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海俊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毓纯书 记 员 孟祥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