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353号原告: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长富,职务总经理。被告:孙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印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娇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