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56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严东等与张士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东,孙嘉玢,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贵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568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士霞,女,1965年9月1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兼第三人刘贵祥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兼第三人刘贵祥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严东,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孙嘉玢,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办公楼1706室。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怡芳,女,1989年8月28日出生。第三人:刘贵祥,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原告严东、孙嘉玢与被告张士霞、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贵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依法作出(2016)京0101民初56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担保人高庭宇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楼×××层×××单元×××号房屋,以及张士霞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北里×××号×××层×××号房屋,该裁定书已执行。现被告张士霞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里×××号×××层×××号房屋的查封,同时继续查封高庭宇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楼×××层×××单元×××号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严东、孙嘉玢与被告张士霞、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贵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严东、孙嘉玢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虽张士霞不同意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严东、孙嘉玢不同意解除对张士霞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里×××号×××层×××号房屋的查封,但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张士霞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里×××号×××层×××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高庭宇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楼×××层×××单元×××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轶楠审 判 员 杨 莹人民陪审员 任焕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