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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黄洋松与李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洋松,李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2执222号申请执行人:黄洋松,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委托代理人黄康、王小颖,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被执行人:李俊林,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本院在执行黄洋松与李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70,775.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962.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柯勇贤审判员 王明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游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