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茂元聚木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茂元聚木业有限公司,高唐金福源工贸有限公司,高唐福康木业有限公司,牟金城,唐其美,牟悦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17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唐茂元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牟金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唐金福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邱立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唐福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崔传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牟金城,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唐其美,女,汉族,1968年2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牟悦悦,女,汉族,1990年11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唐茂元聚木业有限公司、高唐金福源工贸有限公司、高唐福康木业有限公司、牟金城、唐其美、牟悦悦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处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莲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