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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溧水区实验小学与被告南京后起之秀机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溧水区实验小学,南京后起之秀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400号原告:南京市溧水区实验小学,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通济街实验巷**号。法定代表人:谢翔,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敦福,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后起之秀机电有限公司,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珍珠北路76号。法定代表人:郑志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南京市溧水区实验小学与被告南京后起之秀机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溧水区实验小学撤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精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黄晓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