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爱林与宋怀忠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林,宋怀忠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民初972号原告:赵爱林,女,汉族,1956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高彩波,邛崃市临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怀忠,男,汉族,1947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赵爱林与被告宋怀忠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经审查,邛崃市XX镇XX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原邛崃市XX镇XX路X号X栋X单元X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0X**号)登记所有权人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邛国用[2015]第1XXX号)登记土地使用权利人均为原告赵爱林,并无被告宋怀忠共有。原告赵爱林请求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系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性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爱林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赵爱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景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