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高权明与吉银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权明,吉银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177号申请执行人高权明,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被执行人吉银泉,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阿拉善左旗锋威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权明与被执行吉银泉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6)内0304民初7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高权明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304执1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学 俭审判员 郭 子 鹏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