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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5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学文与李贞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文,李贞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5执175号申请人:李学文,男,汉族,1968年11月1日生,不识字,务农,住双江自治县勐库镇那焦村大石房组**号,身份证号:XXX。被执行人:李贞伟,男,汉族,1983年1月24日生,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双江自治县勐库镇坝糯村*组**号,身份证号:XXX。关于申请人李学文与被执行人李贞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云0925民初3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相应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当场将所有欠款支付给申请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925民初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