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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袁向龙与阳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向龙,阳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835号原告袁向龙,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吉文,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向龙与被告阳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向龙于2017年5月17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向龙撤回对被告阳吉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星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