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袁向龙与阳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向龙,阳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835号原告袁向龙,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吉文,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向龙与被告阳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向龙于2017年5月17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向龙撤回对被告阳吉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星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