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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宁国市广发凯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宁国市广发凯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湛水明,湛伟,吴莹,王新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439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城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8534297733。负责人:王海力,行长。被申请人:宁国市广发凯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绿宝花园城2幢104-105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730061190。法定代表人:湛水明,职务不详。被申请人:湛水明,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申请人:湛伟,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申请人:吴莹,女,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申请人:王新兰,女,195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与被申请人宁国市广发凯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湛水明、湛伟、吴莹、王新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国市广发凯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湛水明、湛伟、吴莹、王新兰所有的价值3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宁国市广发凯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湛水明、湛伟、吴莹、王新兰所有的价值3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智勇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汪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