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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某、白某某股权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白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735号原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苇,方圆第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被告:白某某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岗,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白某某股权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白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金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莉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