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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3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丹诉胡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丹,胡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3民初2291号原告:吴丹,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冬梅,系辽宁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娜,女。原告吴丹与被告胡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冬梅、被告胡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549.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1300元、护理费1430元、误工费142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23779.89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1日14时,吴丹与胡娜在沈北新区中心大市场二楼广州街386档口发生口角,造成吴丹受伤的治安案件,案件发生后,吴丹在沈北新区中心医院住院13天,二级护理,医嘱休息58天。后双方调解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胡娜辩称:不同意赔偿,是原告打的我,我并没有打原告,原告的受伤是自己造成的,原告给我的店面造成了损失,我要另行起诉原告,而且她导致我无法正常经营。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在沈阳市沈北新区贵州路大市场二楼广州街档口卖服装,2017年1月11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在给模特换衣服时,不小心碰到了原告,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被告推了原告胸口一下,双方就厮打起来,厮打中原告将被告货架推倒,围观群众将二人拉开,原告因觉不适,趴到沙发上并报警。原告当日到沈北新区中心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头部挫伤、右手部挫伤、右手中指末节近端骨折,共住院13天,住院期间二级护理,出院医嘱为:出院后注意休息,清洁饮食,定期复查右手X光片,按期拆除右手部石膏,病情变化门诊随诊,出院后诊断意见休息58天。原告住院期间及复诊共花费医疗费4549.89元。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作为同一个市场的个体经营者,本应和睦相处。事发当日,被告在不小心碰到原告时并未表示歉意,且在二人争吵时动手推原告,导致事件升级,故对事件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在与被告发生小纠纷时未采取正确处理方式,与被告口角并与被告厮打,对此事件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关于原告要求的医疗费4549.89元,实际发生,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原告要求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要求的护理费1430元,本院根据辽宁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业年收入37127元及原告住院天数确认为1322.33元。关于原告要求的误工费14200元,根据原告误工天数,本院根据辽宁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零售业年平均收入46999元及原告住院、医嘱休息天数确认为9142.27元。关于原告要求的交通费及营养费,原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娜赔偿原告吴丹医疗费4549.89元的60%,即2729.93元;二、被告胡娜赔偿原告吴丹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的60%,即780元;三、被告胡娜赔偿原告吴丹护理费1322.33元的60%,即793.4元;四、被告胡娜赔偿原告吴丹误工费9142.27元的60%,即5485.36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吴丹负担100元,由被告胡娜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鑫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