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969号原告张某,男,199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柒季城39号楼6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9401022512。被告徐某,女,199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龙华路17-3号502室。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9611052027。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9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曲宪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