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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969号原告张某,男,199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柒季城39号楼6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9401022512。被告徐某,女,199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龙华路17-3号502室。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9611052027。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9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曲宪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