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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民终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邹吉青与康文才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吉青,康文才,邹本军,袁春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民终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吉青,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古山子镇刘于营子村大*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文才,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富家镇*楼村**组。原审被告邹本军,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古山子镇刘于营子村大*组。原审被告袁春福,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古山子镇刘于营子村大*组。上诉人邹吉青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1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邹吉青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邹吉青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吉青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邹吉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崇文审判员  韩智伟审判员  姜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