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1182昆山升翔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吴江和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升翔润滑油有限公司,吴江和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1182号申请人昆山升翔润滑油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45006-0,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开发区黑龙江中路121号。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和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352741-2,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府前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杰,执行董事。昆山升翔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吴江和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昆山升翔润滑油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3020元,执行费为249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后本院赴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和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吴江市汾湖镇府前路北侧厂房内的部分涉案资产(气电混合型托辊连续网带式生产线1套),本院在执行中委托苏州中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451400元。后本院裁定司法拍卖上述资产,第一次、第二次拍卖均流拍,后于2017年4月27日的变卖活动中,拍卖成交,成交价为225700元。因上述款项尚不足支付吴江和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二十二名工人工资,故本案无法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吴江和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吴江市汾湖镇府前路北侧厂房内的部分涉案资产(气电混合型托辊连续网带式生产线1套),因上述款项尚不足支付吴江和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二十二名工人工资,故本案无法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金XX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李荣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