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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终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何业云、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滁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业云,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滁州分公司,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8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业云,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住安徽省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龙,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住安徽省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雍万江,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腰铺工业园(滁州市春洲木业有限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770766591(1-1)。负责人:郑翔林,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花园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14938092-9。法定代表人:郑翔林,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滁宁路东路85号,组织机构代码56067339-3。法定代表人:查富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桂珠,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何业云因与上诉人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滁州分公司、被上诉人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6)皖1103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何业云以其另行主张节点���息为由,于2017年4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何业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业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何业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司金虎审判员  王忠良审判员  苏春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