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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周生民与陈海浪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生民,陈海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5民初1988号原告:周生民,男,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美娥,女,1975年8月12日生,农民。被告:陈海浪,男,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周生民与被告陈海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江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生民之委托代理人李美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海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生民诉称,我的妻子李美娥与赵静是朋友关系,2016年4月10日赵静介绍我向被告陈海浪借款20000元,我将20000元现金交给了赵静,后再索款过程中陈海浪给我出具了一份借条,此后经催要,赵静替陈海浪还了15000元,剩余5000元一直未给,现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海浪未答辩。原告周生民向本院提交了以下几组证据:1、借条一张,2、2016陕01**民初3876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目的原告尚欠5000元未还���被告陈海浪未质证。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供证据,本院查明:原告之妻李美娥与赵静是朋友关系,2016年4月10日经赵静介绍原告周生民向被告陈海浪出借款项20000元,原告将20000元现金交给了赵静,后再索款过程中陈海浪给我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借条借周生民20000元整(正)月息五百元从今日起生效还款日期10月15日借款人:陈海浪中人:赵静”。此后经催要,赵静替被告陈海浪向原告周生民还了15000元,剩余5000元一直未付,现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7年4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同前。本院认为,被告陈海浪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陈海浪偿还借款,依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自认案外人赵静替被告陈海浪偿还借款15000元,应予以扣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海浪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周生民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海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江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