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重庆斌东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国宝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林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斌东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国宝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林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谭佑林,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斌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团结路50号18-5#,组织机构代码66644088-9.法定代表人:潘先奎,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528号,组织机构代码79354137-5。法定代表人:刘波,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林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155号金玉满堂4幢2-10,组织机构代码57342557-5。法定代表人:刘波,总经理。被执行人:谭佑林,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175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谭佑林,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重庆斌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宝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标的为7668137.8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依照通知书履行本案债务,也未申报财产。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目前无银行存款、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违反财产申报规定,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宝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林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谭佑林、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旭执行员 康忠亮执行员 徐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益巧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6)渝01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斌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宝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907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标的为7668137.8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违反财产申报规定,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