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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9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天永申请执行高达丽车辆过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169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被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本院执行的李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3民终9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协助将浙D25N**江淮小汽车归李某某所有,申请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协助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李天付于2017年月12日完成车辆过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9执169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爱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