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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4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李发存与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存,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4166号原告:李发存,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会泽县人,住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骆珅方,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黄土坡滇缅大道514号。负责人:罗朝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存诉被告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发存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之中,宣判以前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即250元,由原告李发存负担。审判员 吴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