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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周法进与房德坤、郯城昊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法进,房德坤,郯城昊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770号原告:周法进,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房德坤,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郯城县。被告:郯城昊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红花乡红花埠西中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35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法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发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芳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