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1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国英与赵光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英,赵光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1民初2240号原告:刘国英,男,195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联系。被告:赵光金,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联系。原告刘国英与被告赵光金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1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温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会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