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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3民初975号原告:徐某,女,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李某1,男,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孙禄,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李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孙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李某2由被告抚养。事实与理由:2009年5月,原、被告认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一子李某2。因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性格不合发生争吵,原告还多次发现被告与其他女子有暧昧关系,且被告有裸聊、赌博等不良嗜好。经原告多次规劝被告仍不悔改。被告的行为对原告产生极大的心里伤害。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还要求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0元。被告李某1辩称,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系自由恋爱,有很深的婚姻基础。不知何故原告从今年正月开始和被告分居生活,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被告没有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没有违背夫妻之间互相忠诚的义务。被告一直在外勤勤恳恳经营挖机,并且经营挖机的收入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对原告及儿子也是精心照顾。被告性格内向,不善言辞,为人忠厚,不是那种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的人。原告在诉状中对被告的指责是无中生有。另外,原、被告共有挖机半台,债务二、三十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5月,原、被告认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2。现原告认为因婚前双方认识时间短且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后,虽因双方性格等原因产生误会,缺乏充分沟通,导致原、被告矛盾逐渐增多。但双方之间没有发生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的重大事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应互谅互让,多增加交流沟通,齐心协力创建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丽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饶建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