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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毛贵仙与杨金宝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贵仙,杨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751号申请执行人:毛贵仙,女,1977年5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杨金宝,男,1972年3月生,汉族,住大理州,现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毛贵仙与杨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7915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金宝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经申请执行人毛贵仙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兴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