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22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568号原告:辛某,女。委托代理人:易海志,万载县云帆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以双方达成和好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辛某负担。���判长宋敏人民陪审员  鲍木根人民陪审员  曾 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