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568号原告:辛某,女。委托代理人:易海志,万载县云帆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以双方达成和好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辛某负担。���判长宋敏人民陪审员 鲍木根人民陪审员 曾 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