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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执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赖正、王金淦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正,王金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赣0722执1574号申请执行人赖正女,女,1964年2月5日出生,,地址:信丰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王金淦,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地址:信丰县,联系方式。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赖正女申请王金淦人格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2民初968号判决书,被执行人王金淦应支付申请人赖正女案款672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金淦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15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肖  文审判员 : 王 若 龙审判员 ���:林星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 晏 剑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