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赖正、王金淦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正,王金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赣0722执1574号申请执行人赖正女,女,1964年2月5日出生,,地址:信丰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王金淦,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地址:信丰县,联系方式。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赖正女申请王金淦人格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2民初968号判决书,被执行人王金淦应支付申请人赖正女案款672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金淦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15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肖 文审判员 : 王 若 龙审判员 ���:林星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 晏 剑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