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40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冉孟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孟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0刑初9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孟森,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4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22日被石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孟森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柱县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官汪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孟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31日中午,被告人冉孟森与周某等人在石柱县石家乡茅坪组吃饭期间饮了酒。当日15时许,冉孟森酒后驾驶其车牌号为渝X两轮摩托车从鱼池街上出发向黄水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鱼池镇三个堰塘(小地名,又名牛栏口)路段时,与谭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致两车部分受损。民警接到报警后,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冉孟森涉嫌酒后驾驶,遂对冉孟森进行呼出气体酒精测试,结果为157mg/100ml。后民警将冉孟森带至黄水镇卫生院抽取静脉血并送检。经鉴定,其血中乙醇含量为126.7mg/100ml。经石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冉孟森负事故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冉孟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乙醇检验报告,证人周某、谭某、郭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冉孟森的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冉孟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冉孟森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冉孟森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冉孟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冉孟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向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包小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