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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春忠与张恩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忠,张恩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995号原告:杨春忠,男,汉族,1954年3月1日出生,个体户,现住长春市。被告:张恩贵,男,汉族,1959年4月11日出生,现住农安县。原告杨春忠诉被告张恩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杨春忠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永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