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2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518号原告孙某,女,1985年5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李某,女,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雪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一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