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518号原告孙某,女,1985年5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李某,女,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雪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一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