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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执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许正河与罗维平、丁高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正河,罗维平,丁高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1537号申请执行人:许正河,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被执行人:罗维平,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被执行人:丁高义,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正河与被执行人罗维平、丁高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正河以被执行人罗维平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321执15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兆龙审 判 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红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