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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与黄科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黄科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02民初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营业场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经济开发区公园北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94754874H。负责人:龙铭,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贤,客户经理。被告:黄科文,男,198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与被告黄科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科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9710.28元及计算至偿还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截止至2016年12月14日的本金29710.28元,利息2174.51元,滞纳金1545.89元,本息合计33430.68元)。2、因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公告费等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7日,被告黄科文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30000元整的信用卡(卡号为62×××05)。2016年8月2日起被告最后一次透支,并于2016年9月3日起因透支拖欠进入贷记卡催收系统进行催收。经原告多次电话及上门催收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款项无法追回。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我行所欠本金29710.28元及计算至偿还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并承担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有费用,以保证原告金融资产安全。被告黄科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4月7日,被告黄科文填写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其已知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合约主要内容如下:1、透支利息:日利率万分之五2、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二、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审核通过后建立账户,向被告发放信用卡,信用卡的基本信息:1、名称:赣通卡2、卡号:62×××053、授信额度:30000元三、领用贷记卡后,被告黄科文使用信用卡进行了消费,截止到2017年5月1日,信用卡的欠费情况:1、欠款本金:27814.87元2、欠款利息:4105.58元另查明,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止,被告黄科文尚欠滞纳金为1545.89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贷记卡申请表、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账户详细信息、交易明细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本案系信用卡纠纷,原告审核同意并发放信用卡,双方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持卡消费后应按期还款,未按期还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证据证明截止到2017年5月1日被告黄科文尚欠原告本息的情况,被告未到庭反驳及提供反驳证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滞纳金,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因此,对原告主张的2017年1月1日之后的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科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27814.87元及截止到2017年5月1日的利息4105.58元,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1545.89元,共计33466.34元,自2017年5月2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5元,由被告黄科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伟审 判 员  刘清泉审 判 员  黄佳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雨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