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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2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安徽阜阳恒大旭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柳青春 与阜阳市阜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王明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阜阳恒大旭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柳青春,阜阳市阜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王明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25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阜阳恒大旭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柳青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柳青春,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临泉县杨小街乡柳大行政村柳大西。被执行人:阜阳市阜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经济开发区颍一路。法定代表人:王明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明团,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颍办事处亭孜行政村西张海.本院在执行安徽阜阳恒大旭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柳青春与被执行人阜阳市阜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王明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4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2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王明团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清河西路51号港利上城国际A-04#住宅楼306室、B-03#住宅楼202室两处房产(证号2012073702、2013015301)因房屋为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我院于2017年4月27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