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告柯进宝、孙丽敏、陈清快、王英黎、孙文灶、许丽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柯进宝,孙丽敏,陈清快,王英黎,孙文灶,许丽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241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住所地晋江市。主要负责人:王国良,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珍,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梨清,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进宝,男,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孙丽敏,女,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陈清快,男,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英黎,女,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孙文灶,男,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许丽婷,女,汉族,住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告柯进宝、孙丽敏、陈清快、王英黎、孙文灶、许丽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六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许珊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雅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