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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3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爱美心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爱美心百货便利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民初3603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峰,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爱美心百货便利店,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西村**号。经营者:熊荣林。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爱美心百货便利店(以下简称爱美心便利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爱美心便利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美的公司向本院请求判令爱美心便利店: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等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68年,1981年注册“美的”商标,其是一家以家电业为主的大型综合性现代化企业集团。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美的系列商标的权利人,其商标核定在第11类包括但不限于电磁炉、电热水壶、电饭煲等商品上使用。1999年1月5日,“美的”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4年4月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在2012年、2013年、2014年“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美的品牌连续三年名列全国最有价值品牌排行榜第5位。美的公司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关联企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各地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有权取得相应的侵权赔偿。现许多商店未经许可,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对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美的公司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被告爱美心便利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了第5478888号Midea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电热水壶、电饭煲、电磁炉、燃气灶、电火锅等。2014年9月13日,该商标专用权转让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3月27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其子公司美的公司与其他三家公司在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其所有的全部注册商标,包括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并特别授权包含美的公司在内的前述四家公司有权对侵犯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各地各级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有权取得相应的侵权赔偿。授权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2015年10月15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浙江省衢州市华夏公证处的公证员来到位于陕西省××××区鱼西村鱼化温泉公交站旁、招牌名称为“爱美心百货便利店”的商店内购买电热水壶一个。该商店当场出具了一张收款收据,显示该电热水壶的价格为45元。该电热水壶上标注有“Mediia”标识及“美的家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外包装上标注有“美的生活”字样。就上述购买过程,浙江省衢州市华夏公证处于2016年1月13日出具了(2016)浙衢市证经字第81号公证书。为此次公证,浙江省衢州市华夏公证处收取350元公证费。美的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证据一,(2015)粤佛顺德第15055号公证书、(2015)粤佛顺德第12997号公证书,用以证明美的公司为涉案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人;证据二,(2016)浙衢市证经字第81号公证书,用以证明爱美心便利店实施了侵权行为;证据三、公证费发票,用以证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对于美的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结合其证据形式及内容,对其真实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原告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了第5478888号Midea商标后将该商标转让给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美的公司在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的商品上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并授权其对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并有权取得相应的侵权赔偿。故美的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诉讼主体资格适格。二、关于爱美心便利店是否实施了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问题美的公司为证明爱美心便利店销售了被控侵权的电热水壶,向本院提交了公证书,公证书载明销售商品的店铺系爱美心便利店经营,结合公证保全的过程,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的电热水壶系爱美心便利店销售。该产品与涉案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其上使用的“Mediia”标识与涉案Midea注册商标相比较,均为英文字母构成,且内容非常近似,两者整体结构布局、字型大小均相似,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在视觉效果上差别不大,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可以认定属于商标近似。《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爱美心便利店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三、关于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由于爱美心便利店实施了侵权行为,美的公司请求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由于美的公司未提供爱美心便利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美的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侵权后果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含合理支出)为7000元。综上所述,原告美的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爱美心百货便利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爱美心百货便利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7000元。三、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80元,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爱美心百货便利店负担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兰 喆人民陪审员  肖宏伟人民陪审员  徐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镇珲打印:相丽华校对:牟振甫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