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2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柳晓刚与赵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晓刚,赵尧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2民初1565号原告:柳晓刚,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赵尧国,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柳晓刚为与被告赵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被告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晓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于同日向被告转账98000元。原告自认其仅实际向被告交付98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借条、汇款凭证结合原告自认,可认定其向被告实际出借款项98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的诉请,本院对其中的98000元用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尧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柳晓刚借款本金人民币98000元;二、驳回原告柳晓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225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娜代理审判员  吕琪喆人民陪审员  金宝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斌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